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老人购物乘电梯摔伤 超市担责赔偿七千

  发布时间:2014-05-09 16:30:12


   七旬老人到超市购物时乘坐电梯不慎摔伤,其认为超市没有做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住院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月8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酌定姜玉珍老人和超市的责任承担比例分别为60%和40%,判处超市支付原告要求支付各项费用19185.04元的40%,即7674.02元。

    2013年10月23日下午,姜玉珍老人到被告超市购物,在推购物车上电梯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胸部损伤、高血压。原告于11月5日出院,共住院11天,支出医疗费3928.16元。后经开封市一司法鉴定所对姜老太所受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姜老太的右桡骨远端骨折属十级伤残。另查明,事故发生的时候,超市电梯运行正常,超市未安排工作人员对电梯上下口处对购物人群予以疏导。事后姜家人多次找超市协商赔偿事宜,超市均以无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后原告姜玉珍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赔偿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9185.0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该超市的电梯正常运转,无异常现象,作为顾客,姜玉珍应当在乘坐电梯时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姜老太在正常运行的电梯上摔倒而受伤,其未注意安全义务,自身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作为商家超市,应当为顾客提供良好安全的购物环境,姜老太现已70多岁高龄,超市对顾客特别是老人和儿童的人身安全应尽到合理的告知和管理保障义务。由于其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zhsl    

文章出处:河南高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47172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