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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有过错 法院判决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4-05-09 16:23:23


   4月28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患者生育选择错误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2年9月16日,怀有身孕的赵某到孟州某医院作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胎儿心脏四腔心切面可显示。2012年11月26日,赵某某生一子,产后因胎儿呼吸不畅入住儿科病房,于同年12月18日死亡。赵某也因此事患上精神分裂症。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医院的超声检查未查出被鉴定人先天性心脏病,单心房、单心室。造成漏诊,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先天性心脏病,单心房、单心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对孕妇生育的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原告赵某将孟州市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孟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为赵某做胎儿四维彩超检查时未查出原告之子是先天性心脏畸形,使原告赵某产生生育选择错误,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故原告之子出生及抢救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全部承担。因被告的医疗过错与原告之子的先天性心脏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赵某因其子出生不久即死亡,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患精神分裂症,该与被告的医疗过错有关,本院认为被告对此应承担70%责任为宜。孟州市法院遂做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总计73837.9元。

责任编辑:zhsl    

文章出处:河南高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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