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是一张纸,弄皱了,再怎么努力也恢复不了原状。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对于商人而言,诚信就是一张交易往来的通行证。而生活中偏偏有这么几个人,拿自己的商业信用耍小聪明,结果也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郑某诉被告周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周某、杨某清偿原告郑某货款8540元及利息。
被告周某、杨某夫妇二人在村口经营着一个小百货店,虽然生意说不上十分的红火,但在二人精心的操持下,也略有结余。2013年12月,夫妻二人合计着临近春节,炮竹的销量肯定好,就准备多备些货。原告郑某与周某夫妻是多年的商业合作伙伴,周某以资金短缺为由,央请小郑允许自己先将货物拉走,等手头资金宽裕些再付款。郑某考虑到两人是自己多年的生意伙伴,相信对方会守信用,便同意对方的请求。周某出具欠条“今欠郑某炮钱8540元整。”将货物拉走。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都以手头没钱为借口,不偿还借款。
沈丘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二被告主张的债权,有欠条做凭证,证据确凿。两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该债务又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并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所主张的债务利息,应从其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由二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