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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能否用于偿还另一方所欠债务?

  发布时间:2014-04-23 16:11:30


    问:婚姻存续期间石某和李某共同以石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2008年,石某与李某约定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李某所有,但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离婚后石某向曹某借款30万元,因没有偿还被曹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的时候,查封离婚协议规定归李某所有的房子。请问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子为什么被用来偿还石某的债务?

  答:《物权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我国《物权法》对房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按照您提到的至今房产的所有权依然登记在石某名下,所以法律上仍视为石某的财产。当曹某与石某因民事纠纷向法院主张合法权利时,法院可以依法处置该房产。

责任编辑:zhsl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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