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位于豫皖交界处,交通便利,运输业发达,在上海、福建等地跑运输的很多,同时从事驾驶工作的也和多。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一些驾驶员的驾驶证被套用的案件也明显增多,截至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沈丘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有8件。笔者对这8案进行了分析比较,得出以下微薄结论:
一、驾驶证被套案件共有的特点
1、原告起诉时其驾驶证的使用状态大多为停止使用状态。原告大多是在办理驾驶证年审、换证、补证等业务时才发现其驾驶证被他人套用,通过查询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发现其驾驶证违法积分已超过或远远超过12分,处于停止使用状态,才诉至法院。
2、以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为单独被告居多,以机动车辆所有人、实际车主和驾驶员为共同被告居少,以驾驶员为单独被告则没有。由于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只能显示违法时间、地点、违法车辆车牌号、违法记分、罚款数额和缴纳情况,原告只能查询违法车辆车牌号得知违法车辆所有人而无法得知违法驾驶人的具体情况,故起诉时大多以机动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待机动车辆所有人应诉答辩时再申请追加违法驾驶人为共同被告。
3、起诉书送达后,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作为被告的到庭应诉率不到60%,违法驾驶人作为被告的到庭应诉率为0。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接到起诉书后,或置之不理拒不到庭应诉,或答辩称违法驾驶人不是本人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提供违法驾驶人基本情况,少数能够提供违法驾驶人的,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的也根本拒不应诉。
4、处理结果各异,差别较大。除少数案件调解结案的之外,判决结果多不相同,或判决机动车辆所有人、实际车主和违法驾驶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或判决违法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辆所有人、实际车主承担部分补偿责任的,或判决机动车辆所有人、实际车主不承担责任。
二、驾驶证被套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增多原因
1、社会原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一是运输业高速发展 ,驾驶员行业成为较高收入阶层;二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私家轿车逐年成倍递增,驾驶人的数量也随之剧增,由于文化、道德水平、驾驶经验等不同,难免良莠不齐。《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加强了对驾驶资格考试的科学管理,加大了对无证驾驶、违法驾驶的处罚力度,个别驾驶人为投机取巧通过不正当渠道,或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提供伪造身份证等欺骗手段冒领驾驶证,或直接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冒用他人的驾驶证信息伪造、变造套用他人的驾驶证,还有一部分具有合法驾驶证的在轻微违法驾驶时向处罚人员出示另一套套用他人的驾驶证。可以这样说,驾驶证被他人套用情况已成为当前一社会问题,当前各大网站或与交通管理有关的网站均纷纷推出驾驶信息查询系统以提醒驾驶人就足以说明问题。
2、立法配套措施未与时俱进。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说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相应规定。但这些规定将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等行为作为重点,但对如何保护驾驶证被他人套用的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即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途径,急需相应的立法、司法解释出台。
3、对违法驾驶行为处罚时科学识别、甄别假证的能力不强。尽管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的行为均高度重视,但囿于人力物力,加之当前合法的驾驶证防伪性能不强,出现将“李鬼”当“李逵”也再多难免。当前有关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公安部推出相应规定,从2008年4月1日到10月1日分四批在全国推广使用具有33项防伪技术的新型驾驶证,相信这一规定的出台,结合二代身份证的广泛使用,“李鬼”将无机可乘、无处可遁。
4、当事人救济途径实际操作程序复杂,成本较高。结合一案例试析:任某系一往来北京与沈丘的客运车辆司机,多年班线固定,因被他人套用驾驶证造成其驾驶证停止使用,经查询发现被安徽省临泉县陈某名下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驾驶所致,违法地址在江苏、福建、浙江等地,违法次数多达10次。任某经向车管所咨询了解,被告知:一是认亏,自己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再通过学习,恢复驾驶证正常使用;二是及时向所辖车管部门和交警支队法制部门进行报案,通过驾驶员违章信息来查询到违章车辆信息,再通过车辆找到车主和驾驶员,可以到车主所在的派出所报案,核实情况,查明假证的来源,严厉打击;三是可以直接到违章地交警部门,通过违章人签名和本人笔迹比对,为自己洗脱冤情;四是可以向做出处罚的交警部门所在地法院行政庭起诉交警部门处罚错误,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五是向法院民事庭起诉,要求车主和驾驶人赔偿损失。任某经过再三权衡,无奈诉至人民法院打民事官司。由此可见,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途径看似较多,但实践操作实在太过繁琐复杂,且成本较高。
三、审理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案由认定
恶意假冒、套用他人的驾驶证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行为有违法性,很明显是侵权行为,关键是此类案件的案由应当如何认定,简单的表述为“某某诉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显然不严肃不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将侵权纠纷案件单独列为第一级案由,而是分别作了规定:对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依民事权利的类型,分别规定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案由项下;对于一些同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侵权纠纷案件,则单独列在债权纠纷案件案由项下。按照上述规定,对于驾驶证被套案件,笔者认为应当将案由确认为“姓名权纠纷”。理由是:1、从法律概念上看,驾驶证是自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赋予相应驾驶资格的法律证件,自然人对其拥有专属使用权,他人不得盗用、假冒和不正当使用。2、从载体形式上看,驾驶证记载了驾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驾驶证号码即为其身份证号码。3、从功能上看,驾驶证以身份证为基础,记载了驾驶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在某种程度上起到身份证的功能。4、从侵权行为上看,套用人套用的驾驶证除照片之外其它个人信息与被套用人的全部一致。因此,此类案件符合一般姓名权纠纷的法律特征。
(二)、关于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范围
假冒、套用他人驾驶证的行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前所述,驾驶证只是一种赋予驾驶资格的法律证件,本身并无财产内容,但当被他人假冒、套用后,对驾驶证的合法所有人极有可能产生经济损失,包括因套用人违法驾驶所产生的罚款及滞纳金,因驾驶证停止使用造成职业驾驶人员的误工收入,因维权取证所产生的合理开支,均应属于赔偿范围。
(三)关于民事责任主体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在驾驶证被套案件审理中争议最大的可能就是民事责任主体和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了。违法驾驶人作为侵权行为人假冒、套用他人驾驶证显系恶意,过错明显,其行为与侵害结果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作为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无可争议。争议较大是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能否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限于篇幅和本文主题 ,分歧意见不再一一罗列,仅将笔者观点综述如下:
1、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和违法驾驶人为共同被告的。
(1)、如查明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与违法驾驶人共同故意假冒、套用他人驾驶证的,或者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与违法驾驶人虽然没有共同故意,但明知违法驾驶人假冒、套用他人驾驶证而放任侵害结果发生的,显属共同侵权行为,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与违法驾驶人虽无共同过错,但作为营运车辆所有人对车辆享有实际支配权、享受运行利益,对驾驶自己营运车辆的驾驶人有无驾驶资格和驾驶资格的真实性的审查有注意义务,如未履行此注意义务即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如履行了注意义务,如审查时违法驾驶人出示的是合法驾驶证,但违法驾驶时向处罚单位出示的是另外一套假冒、套用的驾驶证,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2、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为单独被告的。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或到庭应诉时仅以自己不是实际侵权人为理由抗辩而拒不提供违法驾驶人的,或者拒不到庭应诉的,视为对违法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负责的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四、审理驾驶证被套案件的司法理念问题
假冒、套用驾驶证的危害人所共知:由于冒用别人的驾驶证,将违规违法后果转嫁给他人,自己却躲避了应受的处罚,侵害了他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他们经常违反交通法规,事故发生率高,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套证之害,不但挑战车辆管理权威,且已危及公民与社会安全,更使城市管理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受到强烈冲击和挑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社会的信心与期望。这样的情形长期存在,显然与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必须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工作,牢固树立和贯彻服务大局的观念,结合民事审判的职责要求,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套证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