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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霞诉肖威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10-24 09:12:22


关键词

    民事 离婚 彩礼

裁判要点

    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以予准许。原告的婚前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在结婚前,被告按照习俗给付原告彩礼20000元,因原告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原、被告自举行婚礼至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仅三个月零八天,原告应适当返还彩礼总额20000元的50%,即10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基本案情

    原告王俊霞诉称,我与被告肖威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腊月初8日举行了婚礼,2013年1月3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好,没有共同语言,经常生气吵架,确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肖威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们之间没有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尚有继续共同生活和和好的希望。如果判决离婚,因我家庭困难,结婚前向原告所下彩礼23000元,要求原告全额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 年正月12日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6日依农村风俗下礼定亲。婚前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2012年腊月初8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3年1月3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后二人在西安打工期间因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于2013年4月27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的嫁妆有电动自行车一辆、饮水机、餐桌、组合衣架各一个,五高五低组合柜、三组合条几、沙发、床上四件套各一套,被子十二条、单子十条、小木凳子十个。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被告在结婚前,被告依农村风俗向原告下彩礼20000元。

裁判结果

    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2日作出(2013)沈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一、准许原告王俊霞与被告肖威离婚。二、原告王俊霞的婚前财产仍归原告所有(如查明部分)。三、原告王俊霞返还被告肖威彩礼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宣判后,原、被告均为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又没有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并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返回娘家居住,导致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逐步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原告的婚前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在结婚前,被告按照习俗给付原告彩礼20000元,因被告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原、被告自举行婚礼至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仅三个月零八天,原告应适当返还彩礼总额20000元的50%,即10000元。

责任编辑:wdd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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