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彩礼返还案件,判决被告朱某某返还原告卜某某彩礼7000元。
2012年正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随后就举办了婚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患传染性疾病,经多方治疗未能痊愈,现已解除同居关系。另外朱某某于2012年12月以原告身份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卜某某返还嫁妆等财物,沈丘县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并已生效。
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手续而同居,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前按农村习诉下彩礼现金21000元,被告无异议,应予以认定。考虑到被告为原告治疗疾病支出了较大费用,应酌情返还7000元,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