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沈丘县公安局批准逮捕,2013年6月11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2013年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刘XX,刘小X(二人另案处理)骑摩托车尾随骑电动车的被害人陈某行驶至沈丘县赵德营公路,突然将陈某的电动车踹倒,并使用暴力手段,将陈某的金手镯一个、金耳坠一对、金戒指一枚,苹果手机一部以及现金若干抢走,总计金额17600元。被告王某得赃款6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截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有悔过表现,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