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缓刑 宣告刑 情节较轻 未成年犯罪
裁判要点
1. 缓刑适用条件中的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
2. 法定刑三年以上并非都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
3. 对符合缓刑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应当宣告缓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原。
沈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原(1996年12月1日出生)在沈丘县留福镇“指尖缘”网吧上网时,与留福镇代营村村民李明辉发生口角,被告人高原用弹簧刀将李明辉左肩部、背部扎伤。经法医鉴定,李明辉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2011年10月3日,被告人高原到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诉讼中,高原之父高俊轩与李明辉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2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高原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高原的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沈丘县法院于2012年11月11日依法以(2012)沈刑少初字第1号刑事书,判决被告人高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原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原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原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缓刑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刑期应当理解为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本案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和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告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情节,依法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从所判处的刑期方面考量,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一般理解为罪行较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等相对较轻的犯罪。但是,不能片面地认为只要法定刑在三年以上,都不属于犯罪情节情节较轻。有些犯罪,如防卫过当致人重伤、被逼无奈愤而杀人等犯罪,尽管法定刑很高,但犯罪情节不一定严重,仍然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本案被告人系偶犯,主管恶性不大,犯罪时尚不满十五周岁,对用刀扎人造成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在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一时冲动用刀将人扎伤,不能仅因为其用刀扎人,致他人重伤,就认定是情节严重,综合分析其一贯表现和犯罪情节,仍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适合缓刑条件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如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鉴于其犯罪时尚不满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