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方法和技巧,通过优化四种关系,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是处理好保护与监督的关系。把工作重点放在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上,做到应予维持的坚决依法维持,依法应予撤销、变更、确认的,坚决予以撤销变更、确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是处理好行使释明权与保持中立立场的关系。把握好释明的“尺度”,强化法官的中立意识,诉讼民主意识,增强审判的透明度和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保护,以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三是处理好判决与协调的关系。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将协调机制贯穿于庭前交换证据、庭审过程和庭审后宣判之前三个阶段。承办法官通过摸清矛盾起因和症结,深入分析和揣摩当事人的心理, 找准切入口,灵活运用协调的方式,妥善处理矛盾。
四是处理好判前说法与案后服务的关系。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强化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有的放矢地教育疏导,促使有错误的一方当事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或不当性。做好延伸服务,对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帮助行政机关查找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