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北郊乡村民王某,超出行政村规划的宅基地范围建造房屋,将房屋建在原告张某曾祖母坟地旁边,并将原告曾祖母的坟头平掉一部分,沈丘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3日内,将超出自己宅基地范围的建造在原告曾祖母坟地东侧的房屋予以拆除。
被告人王某和原告张某同为沈丘县北郊乡村民,2002年,行政村在规划宅基地时,将位于张某曾祖母坟地北侧的一片地规划给王某使用,在坟地南侧规划了一条东西方向的公共通道,因原告曾祖母的坟地存在,行政村将王某宅基地和该通道之间的土地保留下来,该片土地东西长23米,南北宽7.4米,2007年,被告建房时,超出行政村规划的范围,在南边的空地上建筑了构筑物,建造的东屋距原告曾祖母的坟头中心为3.2米,还将原告曾祖母的坟头平掉一半。原告认为被告建造的房屋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有权对该坟进行管理,享有按当地习俗进行祭奠的权利,他人不得妨碍,被告超出行政村规划的宅基地范围盖房,并将房屋建在原告曾祖母坟地旁边,造成对原告上坟祭奠的妨碍,根据坟的走向、考虑到一般坟地基座的合理大小及当地上坟时的习俗,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