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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不能挑战法律

  发布时间:2013-02-19 09:29:28


    互联网使人们进入了真正的信息时代,但由于管理滞后等原因,网络各种乱象也相伴而来。特别是一些网民在上网表达时动辄对他人使用语言暴力,肆意侮辱谩骂,大搞人身攻击,或者随意进行无根据的猜测和指责。更有少数无良者利用网络的隐秘性和便捷性,假借举报之名,任意在网络上捏造事实、编织谎言、传播谣言,对他人进行恶意人身攻击。然而,滥用个人的权利,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一旦被网络放大、被严重化,就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网络言论一旦越过法律底线,可能涉嫌三种罪名,即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本文以三个案例来分析相关罪名。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008年7月至9月,李姓男子称某女欺骗其感情,宣扬二人在酒店开房、同居的事实,在网络日志中写下侮辱该女的文章,在百度贴吧中张贴侮辱该女子的帖子,公布张贴有该女子裸照及性爱录像截图的网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李姓男子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散播前女友裸照、性爱视频已经构成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河北省某劳教所原警员张某因严重违纪被原单位辞退,为发泄自己的不满,他捏造该所某某受贿、某某嫖娼、某某持枪恐吓劳教人员等事实,网上公开散布,导致多家网站予以转载,给被害人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诽谤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其一,无论侮辱还是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犯罪。其二,侮辱罪和诽谤罪均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只要被害人可以作为自诉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侮辱罪、诽谤罪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关规定,如果被告人的侮辱和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当由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0年,国家药监局原副局长张敬礼在网上张贴诬告文章,文中直指国家药监局领导失职渎职、搞形象工程、任人唯亲、收受贿赂等,并列出了所谓“违规提拔干部清单”。案发后张敬礼被发现还有其他涉嫌犯罪的行为,被检察机关以受贿罪、非法经营罪、诬告陷害罪提起公诉。

  在司法实践中,在网络媒体上以发帖评论、留言或发表文章等方式恶意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及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均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所以,任何人在利用网络平台表达自己的意志时,均应尊重法律和事实。否则,以侵犯他人人身或人格权为基础的言论必然要以刑罚为代价。

责任编辑:XQ    

文章出处: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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