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攀攀(河南省沈邱县槐店回族镇奎文街1附1号人):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忠和被告张攀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沈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被告张攀攀偿还原告王国忠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