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3-02-19 10:13:10
张攀攀(河南省沈邱县槐店回族镇奎文街1附1号人):
本院受理原告张静和被告张攀攀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沈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准许原告张静和被告张攀攀离婚;二、原告张静的嫁妆对原告张静所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XQ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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