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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婚姻保卫战中的“感情壁垒”

  发布时间:2013-02-05 10:03:41


    壁垒一词,现代辞典释云:古时军营周围的防御建筑物。引《汉书•黥布传》曰:“深沟壁垒,分卒守徼乘塞”。[1]尽管辞书上早已有之,但在2001年11月11日激荡人心的锤声在卡塔尔的首都多哈响起之前,人们不甚了解;“入世”作为中国最具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成功之后,国人与西方世界的接触中,方逐步看清壁垒的真面目,并被西方人设置的这一玩意儿碰得头破血流。

  本文所论之壁垒,已非建筑防护物抑或经济交易障碍之意。社会以家庭为细胞,家庭以婚姻为纽带,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感情以互爱为前提。[2]在我国,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生活单位,家庭平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尽管法治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总体趋于稳定,却又因封建观念、夫权思想、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重婚等现象存在以及打工潮大流动等因素影响,直接挑战我国建基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我国家庭的离婚率占1.45%(2005年统计数据),在全国两亿六千七百万个家庭中,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在现代婚姻家庭的保己战中,婚姻感情之壁垒直接威胁着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笔者曾多年从事传统民事审判工作,基于职业原因,对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的夫妻感情色彩因素,多有研究并乐之不疲。笔者发现,从“50婚姻法”到“80婚姻法”这个30年的大跨越中,中国婚姻家庭的保守型状态,使我国婚姻家庭在这一历史时期中相当稳定和谐,即使局势动荡多变,比如建国初期的公私和营、社会主义改造、三反五反及反右、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以及“文革”时期的痛苦经历,夫妻和睦,家庭稳定,在建国60多年中离婚率最低,成为我国婚姻家庭稳定和谐的“黄金时期”。在我国第二部婚姻法即“80婚姻法”实施,到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80婚姻法”的20年中,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出现新问题。根据立法机关讨论修改婚姻法反映出的新问题,具体表现为六个方面:一是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现象挑战我国一夫一妻制;二是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三是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四是离婚后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难以实现;五是婚姻家庭不稳定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多,六是老年人的赡养得不到保障。

  针对上列六大问题,立法机关对“80婚姻法”的修改主要增加了七个方面的内容,即关于家庭暴力问题、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包二奶)问题、关于补办结婚登记问题、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问题、关于夫妻财产制度问题、关于离婚过错赔偿问题和探望权问题。这些新规定施行之后,在一年多的审判实践中,全国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案件129163件,在离婚问题上显现出四大特点:一是当事人起诉时,以对方有“包二奶”、第三者插足为由提起离婚的居多。二是请求判令对方因过错给予经济赔偿的增多。三是离婚诉讼中,要求对孩子行使探望权的增多。四是涉及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的纠纷增多。从婚姻法修改至今已整整10年,这10年中,离婚案件涉及婚姻感情为诉因的主要呈现三大类,即除家庭暴力、“包二奶”仍居高不下外,另增打工族的婚变之诉。就目前形势看,随着“剩男”、“剩女”、“闪婚”、“试婚”、“祼婚”、“二奶”、“小三”、“情妇”、“一夜情”、“换妻”、“走婚”等现象的出现,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构成严重威胁。网民们总结归纳为婚变新问题“四大特点”:单身问题严重,正从个人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婚恋中的拜金主义思想严重,物质之欲望冲击健康婚姻观;性开放等不良观念挑战姻家庭的稳定性,离婚率持续攀升;婚恋新模式萌芽,男女角色颠倒现象越趋普遍。[4]

  上列问题的产生原因,网民分析认为,一是,男女比例适衡是导致单身男女增多的重要原因。二是,生活压力巨大特别是高房价已成“剩男剩女”增多的推手,“祼婚”、“二奶”、“小三”等都是生活压力下的次优选择。三是,资源分配不公,权力和金钱呈现向少数人集中的迹象,“傍大款”、“傍高官”、“老夫少妻”等现象与此多有关联。四是,劳动力异地迁转,是近年来农民工离婚率逐年升高的重要原因,“二奶”、“情人”、“小三”等现象也从中孳生。笔者认为,这些现象表明,时下的乱婚、乱恋乱性现象已成建国以来最高峰,直接挑战我国苦心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任其放任,即有可能瓦解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导致民族伦理道德大滑坡,这是十分危险的。应当实行综合治理以扭转目前局势。愚以为,至少应着手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格控制男女比例失衡,遏制单身男女增多现象。我国自建国以来男女比例是总体平衡的,但因于男尊女卑的封建观念作崇,从上个世纪末到现在,男女出现比例失衡现象逐步明显,不少家庭一有孕情就找医生打B超鉴别男女,尽管政府采取相应措施制止此类现象,但很不彻底,力度不够。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严禁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加大制裁力度,遏制男女性别失衡现象。

  第二,着力纠正教育在婚恋观中缺位的现象,从初中起即应加强对学生性观念、婚姻观的教育,尤其注重对高中、大学阶段的婚恋教育,开设课程,结合现实进行教育,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崇尚传统美德。基层人民政府及村、居两委等基层组织,应加强市民、村民、机关干部的正确婚姻观念的教育;机关团体应注重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员的婚姻和作风等问题进行教育、关注和监督,不能放任自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特别关注党员和干部的婚姻问题和作风问题,适时开展整顿,抓好典型教育,强化组织处理,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第三,国家和地方文化部门应注重防范和管理影视作品和明星示范行为的低俗倾向。在我国,文化、体育、影视等领域是乱恋、乱婚和性开放之重灾区,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极大;各种“黄”货成为性开放的传播源,对青少年的毒害严重;遍及各地的逍遥宫、按摩城、发郎公开容留妇女卖淫,嫖客来去自如,成为动摇瓦解正统婚姻家庭的毒瘤。这一些现象,必须下大力整治,该治罪的应当治罪,该劳教的应送劳教,该处治的应予处治。长期坚持,必见大效。

  第四,国家应当关注全国两亿打工群体的婚姻状态。年轻夫妻原本为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外出打工,但当走出农村进入城镇或者企业之后,原来不曾引人重视的他们,视野放大了,观点在变了,移情别恋的现象出现了。问题出在他们身上,但缺少社会引导,缺少社会管理,缺乏组织教育和监督。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社会问题。由于人民法院的职能决定了对社会纠纷只能是一种事后管理,对矛盾出现之前的问题鞭长莫及,因而需要发挥社会管理的整体功效,认真做好打工群体的婚姻家庭工作。笔者建议中央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出台规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地方政府极其劳动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建立协防机制、管理机制和督查机制,落实对这一群众的关注、教育和引导,有效遏制高离婚率的动态和走势。

  结语

  爱情是自私的。互爱的双方都有一种占有欲,都不希望打破平衡,移情别恋,更不允许第三者介入。这就是中国传统的为人们普遍循守的正统婚姻教义。有学者将婚姻比作“围城”,里面的人想打出去,外面的人想冲进来,于是即发生婚姻保卫战。其实,这样的战争,没有赢者,没有输者,只有灵魂的泄露。所以,笔者认为,中华民族传统的、保守的正统的婚姻教义抑或观念,没有什么不好:家中有女人,“安”也;家中有男人,“宁”也;在家中玩火者,“灾”也!可见夫妻之爱乃家之不朽堡垒。但愿人们珍惜感情,切不可将爱情堡垒变成感情壁垒。如之,岂不灾乎!

  注释:

[1]参见《辞海》(宿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1980年8月第1版第649页

[2]王维永著:《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妇女维权工作》,2005年11月5日在奉节县妇女干部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3]王维永著《法制的丰碑,弱者的福音》,修改后的婚姻法学习与理解。载《夔门法制》2002年第二期第20-21页

[4]参见新华社《内参选编》2011年第8期第34页

责任编辑:XQ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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