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赵怀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354元。
原告赵某与与被告李某同时沈丘县冯营乡村民,2005年被告李某私自找赵某调换一块耕地,被告在换原告赵某的土地上取土烧砖,后来原告感觉交换的耕地吃了亏,就想在与被告交换回来。2009年8月20日上午,原告赵某去本县新安集镇老邢庄窑厂找被告李某理论两家换地的事情时,被告李某不同意原告的要求,二人就发生了纠纷,并将原告打伤,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在卫生院住院6天,花去医药费765.22元,花去鉴定费350元。沈丘县公安局对被告李某作出了拘留五日的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将原告赵某打伤住院,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民事责任。原告赵某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没有求助于相应的部门解决,私自去找被告解决,对引起自身的伤害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应承担90%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相关赔偿标准,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