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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发布时间:2013-01-30 10:11:06


    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首先需要比较完善的竞争法。而在竞争法领域,我国目前的法律还不够完备,特别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年没有修改过,有些规定已经过时。例如,尽管我国市场竞争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经营规模发生了很大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违法行为的最高行政罚款仍然是20万元以下。其次需要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强有力的制裁。但是,我国总体上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比较手软,使用刑法的案件比较少。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在德国主要靠刑法,特别是商业间谍案。这一方面是因为商业秘密对企业很重要,甚至是企业的生命线;另一方面是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大多涉及职工跳槽,即职工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带到新单位。而侵权行为人一般没有能力支付罚款或者损害赔偿,刑事制裁可能是比较有效的法律救济。在1993年一个涉及美国通用汽车和德国大众汽车的商业秘密案件中,美国法院对涉案的商业间谍(西班牙人洛佩兹从美国通用汽车跳槽到德国大众汽车)判处了为期19年的刑事监禁。该案最后庭外和解,德国大众汽车向美国通用汽车赔偿1亿美元,还被迫采购了美国通用汽车10亿美元的汽车零配件。

  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通过反垄断法予以制裁。尽管反垄断法的理念是维护自由竞争,推动经济民主,目的是使企业普遍享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但反垄断法也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制度,特别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实践中,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不公平交易,例如捆绑销售行为,一方面是限制竞争、排除竞争,另一方面也是不正当竞争。有必要指出的是,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关联,但因我国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减少关于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推动和便利反垄断执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开展。

  除了竞争法、民法、刑法等各种法律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力量尤其来自执法机构。目前,我国的竞争执法还有很多问题,特别是存在不敢打老虎的问题。法院的执法也有很多问题,例如有人把管辖权视为决定案件输赢的第一因素,这说明司法不够公正,而司法公正是维护企业和市场良性竞争的重中之重。

  “三一中联之争”案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充分表明,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不仅应从个案探寻法律的追究,还需要多方面力量协调发挥作用。一方面,企业需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直面竞争,同时应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在遭侵权时勇于依靠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政府、执法机构也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尤其是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要加强竞争执法的力度,公平、公正执法。最后,市场中的相关主体、行业协会乃至媒体等多元社会力量,也应当尽到相应的社会责任,多种力量协调一致,共同维护全社会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

责任编辑:XQ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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