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丘县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897.13元。
被告人王某与原告两家是邻居,两家因宅基地问题发生一些小矛盾。2009年9月8日夜里11点多,王某在原告家门口大骂原告,原告听到叫骂就开门看什么情况,被告就手惦着棍子闯了进去,对着原告的头和腰部就用棍子抽打。致使原告左眼外侧缝合六针,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决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的发生,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