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0月13日,田某驾驶其自己所有的红岩牌大货车沿20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68公里900米处时,与刘某驾驶的由北向东左转弯三轮农用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刘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46天,支付医疗费用19658元,其中田某为刘某垫付了医疗费用11537元。
另查明田某所有的红岩牌大货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对费用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于2012年7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田某赔偿自己各项费用共计9.5万元(含19658元医疗费)。田某在诉讼过程中辩称,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刘某的各项损失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另外自己垫付的医药费,法院应该在本案一并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自己。
【争议】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保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某、田某、保险公司均无异议。但对于如何处理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田某仅通过答辩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自己先行垫付的11537元医疗费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保险公司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则应当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医疗费19658元,对于田某先前支付的医疗费,可由田某另行向刘某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要求赔偿医疗费19658元的诉讼请求本身有问题,因为其中有田某代为支付的部分,对于这一部分,刘某无权提出请求。故法院只应对刘某自行支付的医疗费8121元进行处理,即直接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医疗费8121元,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向田某解明,告诉其垫付的费用可另行起诉,然后两案合并审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田某垫付费用的清偿问题应当与刘某的赔偿一并解决,先判决保险公司全部赔付受害人刘某医疗费用19658元,再由受害人刘某返还车主田某垫付的11537元,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利于化解矛盾。
【评析】
(一)另案处理的做法固然遵循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或可以避免在被告未提出反诉的情形下出现“原告赔被告”的尴尬,但存在的问题也明显,虽然在本案中法院审理比较方便,但由于垫付者另行向受害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难度比较大,因为基于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的矛盾,或者受害人的治疗尚未终结,垫付者很难从受害人那里拿回垫付的费用。而因为垫付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有保险合同的约束,当垫付者向保险公司追偿时,保险公司往往以合同条款拒绝赔偿,垫付者想从保险公司拿到垫付的费用更加难。所以,可能最终解决的途径还是到法院起诉才能拿回垫付的费用,这样就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讼累,一案二讼,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一并处理的做法出发点是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同时也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明显,若法院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垫付者,判决的结果成了“被告赔被告”或“原告赔被告”。而就算是垫付者经过一定的程序,如提出了反诉,也只能是对受害人提出反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垫付的费用给垫付者又显得不伦不类。而且,对于法院判决受害人获得赔偿后退回给垫付者的做法,如果操作不当,也容易遭遇受害人获得赔偿款后不退回给垫付者的尴尬。按照目前阳曲法院的做法采取的第三种意见,交强险的人身损害赔偿是不分项的,所以如果在受害人起诉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的案件中,采取的是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包括垫付的费用)给受害人后再由受害人退回垫付的费用给垫付者,这样既可以有效解决一案二讼的问题,又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节约司法资源。
再者,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垫付的费用可以鼓励本人或他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缓解受害人同肇事者之间的矛盾。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医院后,医院往往要求预交医疗费用,此时保险公司尚未介入,即使保险公司介入后也只是垫付医疗费10000元,而医疗费往往是巨额的,如果受害者家庭困难,就需要肇事者、所有人或被保险人垫付医疗费用,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如果肇事者、被保险人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后,还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或者经过重重困难才得以赔付,那以后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在垫付医疗费前就会有顾虑,不积极垫付医疗费,这样就会使受害人因没有预交医疗费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导致受害人同肇事者之间的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因此,不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现实意义方面,法院对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都是有必要的,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司法实践中返还垫付者垫付费用的操作方法。尽管选择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一并处理垫付者垫付的费用,但在法理上存在一些不通之处,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致。笔者认为,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给受害人后由受害人退回给垫付者的做法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目前,在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给受害人后,如果保险公司自动履行的,保险公司一般会把赔偿款项全额汇至法院账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把赔偿款退回给受害人时就可以扣除垫付的费用,另行退回给垫付者。如果保险公司不自动履行,受害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在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局可以把强制执行的款项分别交付受害人和垫付者。同时,为保障垫付者的权益,法院还可以在判决主文上要求保险公司把赔偿款汇至法院,这样,也可以减少垫付者申请执行的麻烦,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