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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魔镜中的法律传奇

  发布时间:2012-11-06 11:13:51


    在法律的传奇中,公众的意见往往具有最后的决定作用,因为“公意”是常理的渊薮,法律的本原。“公意”的形成,需要法意的指引,需要公民法律精神的养成。

    法律为何?你不问我倒清楚,一问反而茫然无解了。法律的奥秘,如同神秘的传奇,千人千面,仁智共见。有没有这样的魔镜,透过它可以洞察法律的本相,让法律的传奇成为法律的常理?

  文化,正是这样一面魔镜。法律,在其映照下,凝为文化结构的一部分,有理念启蒙、心性教化之功,现护卫权利、规范产业之效。法律的表皮是强力规则,内里却是心灵沟通。文化魔力本乎心灵,文化镜鉴根系沟通。文化中的法律总是具体生动的,与书本上的法条大相异趣,与普适性的法则也不甚投契。法律的传奇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比如千奇百怪的前现代立法,若无文化魔镜高悬,势必沦为好事之人的饭后谈资。再如那些吸引眼球的疑难案件,坊间传闻的诡异情节总让人浮想联翩,臆测满怀。其实,只需借助文化的魔镜,因果关联、症结关键多可一目了然、化繁为简。原因无它,文化乃是法律本相的心灵密码。

  公众对中国法治的期待,充满文化的想象——有以西方法治为标本的,也有以传统美德为底色的。这些想象构成了法治文化的“软环境”。那些长期扎根在人们潜意识深处的观念,例如“关系”、“面子”、“人情”、“交换”等,则是法治文化的“硬道理”,隐性支配着法律的操作和实践。文化中的法律因文化的显隐之分、软硬之别,呈现理想与现实的吊诡。文化的复杂决定了法律的复杂,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法律寓于文化之中,并不等于法律必然具有文化的意义和功能。只有当法律的理想和现实皆能顺适文化结构并型构独立场域,“作为文化的法律”方可证立。历史上重要的著名法典,无不是文化精华的凝成,无不彰显民族文化的神髓,甚至成就文化典范,供他者及后世仿效追随。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价值衡平,无不历经激烈的文化考辨,体现均衡的文化博弈。彪炳史册的名案名判,哪个不是法意的结聚、文化的妙笔?世俗生活中的匹夫匹妇,何人能绕法独行、孤芳自赏?知理明律、法育人心,诚为文化盛举、治国大计。

  传统中国向来不缺乏法律的条文,精妙的构造与诠释让许多西方法学家击节叹赏。但中国法律的文化功能却很单一,充满政治的强制,缺少民众的协同。君子读书不读律,士大夫内心深处对法律很烦很无奈。草民畏惧法律的惩罚与殃及效应,总言道:帝力王法与我何有哉!中国文化欣赏心灵的修持,内心的体悟,法律难以安顿人的精神世界。天理、国法、人情常为“三张皮”,未能在文化魔镜中均衡一体。

  为改变这种情状,“作为文化的法律”隆重登场。但问题是,法律天生难以让人亲近,犹如威严的家父,即使万千爱意也不肯明示传达。法律的权威与亲和,确是久结的夙敌,难解的纠葛。但表面讨喜的法律并不一定受人拥戴,即便是以义务和制裁为主要内容的立法,只要在实施过程中公允持正,照样不折损其应有的权威。更可况,现今法治时势下“权利法”已然浩浩汤汤,若能加以公正贯行、彻明讲解、通俗宣扬,法律的文化力必定展现,对公众产生强大吸引和广泛影响。法治权威所仰赖的认同与公信,则近在咫尺。

  作为法学研究者,我们当反思作品的风格,选择符合大众口味的文体和语言阐明法理;作为法律教育者,我们应改革授业的模态,借助更多的文化载体传播法意;作为法律的创制者和适用者,文化的魔镜更是应当永执手中,找出理想与现实的差池,寻到问题与对策的要津。

  法律的文化渊源、品性与功能决定了它不能随意对文化加以规制。法律管制文化,在逻辑上有“子父颠倒”的问题。但这是否意味着法律对文化无所作为?若如此,法律的领域要大为缩限,许多规范恐怕也要改写。

  “有关文化的法律”,旨在通过文化权利的保障,实现文化领域的法治。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文化法正焕发出蓬勃生机。文化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作为本体的文化,而是与文化权利和文化产业有关的法律行为。就文化权利保障而论,文化法属于宪法和人权法序列;就文化产业规范而论,文化法兼具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诸多部门法的特点,属于典型的超越公私法界限的“混合法”。文化法与社会法类似,都属于新兴的“第三法域”,不能用传统的法律分类来审度。但就其要旨而言,文化法依然固守法治的本然精义,确认并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限制并规范公权在文化领域的运用。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中国文化法的春天已在眼前,但乍暖还寒的情状依然存在。

  近期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部分条款引发争议,或可视为中国“文化法”入春时的一个传奇。文化产业化是现代社会的常态,但文化权利具有公共性,并非文化精英专享。由此,相关立法便会陷入权益保护的悖论:如果将文化精英的知识产权绝对化,势必造成公众文化共享权的损害;如果不有力保护文化产业法益和精英个体利益,势必又会阻却新知创造。国家文化立法之不易,可见一斑。文化法不是简单的民法问题,包含了产业规制、行政权力控制等众多领域。

  有人说,文化是个筐,什么皆可装。法律不是筐,什么都要装。法律的遗憾和疑难,很多时候不是它本身的问题,根由在于社会文化的矛盾和冲突。在中国的文化语境下,“公”优于“私”,公权难控,私权不彰。公权可以“公共利益”的名头“合法”压制私权,这是法治的大敌。在法律的传奇中,公众的意见往往具有最后的决定作用,因为“公意”是常理的渊薮,法律的本原。“公意”的形成,需要法意的指引,需要公民法律精神的养成。

责任编辑:XQ    

文章出处: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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