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超(河南省沈邱县李老庄乡张彭庄行政村杂姓营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卢廷云和被告陈学超、李同庆、李玉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沈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陈学超赔偿原告卢廷云各项损失共计149500.39元,被告李玉春赔偿原告卢廷云各项损失共计49833.46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卢廷云对被告李同庆的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