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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上学路上打架受伤,向谁要求担责?

  发布时间:2011-04-28 11:07:44


    7岁的翟某和8岁的刘某某是某小学同学。2010年12月20日下午,在下课时翟某和刘某某追逐打闹一下, 刘某某用手中的小树枝往翟某脸上挥了一下。 课堂上,翟某感觉眼睛不适,老师查看了一下,便让其趴在课桌上休息。二节课后,翟某眼睛不适加剧,老师让其提前回家。翟某的父母晚上回家后,发现情况不妙,速带其到医院检查,经诊断为眼球穿通伤,后经鉴定构成了七级残。翟某家长以翟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要求学校、刘某父母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学校和刘某某的父母赔偿翟某40000多元。

法官讲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刘某某的父母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未满10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刘某某造成翟某受伤,由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即刘某某父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为学校有义务对无行为能力的学生予以监护并给予照顾,翟某眼部受伤后,在课堂上有不适反应,但老师疏于照顾,未及时发现并救治。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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