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攀攀(河南省沈邱县槐店回族镇奎文街1附1号人):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静要求:①、和被告张攀攀离婚;②、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一三年元月八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