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通过判后释明和调解工作化解一起矛盾激烈的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告王某某驾驶老年四轮车与原告耿某某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耿某某及乘车人张某某等四人受伤,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纠纷发生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分歧较大,起诉至沈丘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调查的基础上,多次召集双方耐心开展调解,释明法律规定,但因双方分歧过大导致调解未成。法院在厘清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 依法作出了判决。
判决后,双方矛盾并没有得到缓和,被告王某某来法院递交上诉状。承办法官并未因案件已经判决而不闻不问,而是利用王某某询问上诉事宜的机会,详细解释双方争议较大的医疗费用等问题,并释明法院认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认真解答了王某某对判决存在的疑问,并适时开展调处工作,努力争取双方达成谅解。经过一上午的努力,王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13500元给耿某某、张某某等四人,并了结双方所有纠葛。日前,该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