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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路径

  发布时间:2012-08-13 09:25:34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所有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法律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肩负着依法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有效解决纠纷、保障公民权利、惩处违法犯罪、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推进社会法治进步等方面的神圣使命,在创新社会中处于特殊重要的地位,具有特殊重要职能。

  但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又必须按照司法的本质属性、职能范围,司法权运行的内在规律和运行机理来进行,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必须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作为服务大局与依法履行司法职能相统一的过程,作为理论和实践创新与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司法体系建构相统一的过程,作为推动国家法治进步与提高司法公信力相统一的过程。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职能定位决定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实践路径选择,这一路径简单来说可以概括为能动司法,或者说将能动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和基本路径是一种合适的、理性的选择。

    能动司法应成为司法的基本理念和实践导向

  能动司法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积极回应社会变革需求的司法理念和实践导向。司法具有一定的能动性,是司法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三者矛盾运动的产物,是司法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司法能动主义和当下中国司法能动主义理论和实践得以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和司法权不是由抽象的法律规范自然产生具体个案判决结果的自动售货机,相反,法官有权运用一定的司法工具对个案的解决进行自由裁量,实现法律抽象正义向个案公正的转换。这就决定了司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能动性。但是,这一司法能动性发挥到什么程度,则取决于法院和法官对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司法所面临的社会环境、立法是否能够满足司法适用的需求、不同个案的复杂性程度而定,但无论采取何种策略,都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实现司法公正、更好履行司法职能。

  在西方,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谦抑主义两种司法策略,尽管其反映的是在三权分立的宏观政治架构下法院职能定位的争议,但纵观西方的司法实践,一般来说,在社会变革和立法变革时期,法院往往更多倾向于司法能动主义,而社会相对平稳持续发展、法律比较健全的时期,法院较多倾向于司法谦抑主义。

  社会管理创新本质上是当代中国社会管理体系的历史性重构和现代化的过程,社会管理价值理念、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都面临着深刻变革,以回应社会转型时期对社会管理服务的新的需求。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新的社会管理的价值诉求和社会管理法制的相对滞后,必然要求法院和法官通过司法能动作用的发挥,积极参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生动实践,参与社会管理公共政策的形成,参与矛盾纠纷的公正有效化解,参与应对社会安全稳定危机事件,为社会管理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服务。

  法院和法官也应当自觉运用司法权,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主动回应社会管理创新对司法的新诉求,通过公正有效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推动社会变革发展与法律稳定有序的有机统一,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因此,能动司法应当成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履行司法社会职能的司法策略选择,成为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理念和实践导向。

    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的基本路径

  人民法院只有通过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才能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司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只有实现了司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使司法裁判既得到法律支撑,又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认同;既切实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又维护了司法的尊严,从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一个好的司法裁判必须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符合法律的内在精神、基本原则、规范和程序,具有法律逻辑上的一致性和严谨性,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必须在实体上依据事实和法律合理配置争议各方的利益,达致各方利益的总体均衡,实现司法公正,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利益纷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实现良好社会效果。

  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司法权的国家审判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就是要通过司法权的公正有效解决个案纠纷,实现司法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既依法保障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又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权威,以担当“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任务。

  人民法院如何才能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呢?其基本路径是能动司法,这种能动司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价值目标和终极依归;用耐心的倾听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从而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通过司法权的运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能力和利益关系;坚持司法的公开性,将司法程序和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公开性得以展现,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合,使法理得以昭彰,使法理与情理、善良风俗得以融合,使公正得以显现,使司法的公信力深深植根于人民的心中;发展司法民主,广泛吸纳社会贤达和各方面代表人物参与法庭旁听、参与案件讨论,创造不仅让人民群众看得见的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而且亲身参与司法公正的形成过程的司法体制机制。

  二是坚持司法的政治性,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重大难点和热点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利益问题等领域的重大案件,集中优势力量办出若干优质精品案件,作为司法裁判的品牌,加以广泛研讨和宣传,以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着力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提升司法的社会认同度和公信力。

  三是坚持司法的法律性,根据司法权行使的基本规律和特点,能动运用司法工具,通过调解和判决等纠纷解决方式、选择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推理、司法论证等司法手段和工具,并在法律的原则、精神及法理的统摄下依照法律的逻辑,依法确立社会效果的法律边界,以达到依法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

责任编辑:XQ    

文章出处: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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