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72岁,有智力障碍,缺乏判断和保护能力。今年4月,他被送至一家老年公寓托养,约定的服务范围为生活照料、看护等服务。
1个月前,他在前往食堂就餐时,因路面较滑不慎摔倒,身体多处受伤,已用去医疗费用1.2万余元。老年公寓以摔倒是其自身行为造成的,与公寓服务无关为由拒绝赔偿。
王先生家属咨询,老年公寓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人士表示:老年公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王先生有智力障碍,且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因而属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另一方面,老年公寓违反了监护义务。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本案中,王先生被委托给了老年公寓托养,实际监护责任转移,本质上属于委托监护,老年公寓作为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此外,《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老年公寓明知王先生有智力障碍,随时可能出现突发事件,也明知自身负有生活照料与看护的义务,却放任其自己去食堂吃饭,没有派护理人员陪同和看护,导致其因路滑摔伤,表明老年公寓未尽到安全保障和护理服务的义务,存在过错。综上,应赔偿医疗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