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高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解除与你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及应分割的共同财产10000元,并要求你支付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以内,本院定于二O一O年八月 二十日上午九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