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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青丽诉李丰言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10-03-30 16:28:06


李丰言:

    本院受理原告徐青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要求与你离婚;二、要求婚生女李函辉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你负担;三、原告与你夫妻存续期间在洛阳有一处共同财产价值72000元要求分割;四、诉讼费有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以内,本院定于二O一O年六月 二十九日下午三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李克峻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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