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遛弯途中,适遇藏獒追赶大黑狗,其被慌乱逃窜的大黑狗撞倒致伤。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两狗的饲养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一万余元。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两条狗的饲养人各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6千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14日下午16点左右,张某家的保姆在街上遛狗,一条白狗被牵着,旁边跟着一条自由活动的大黑狗。在路过陈某家时,陈某恰巧开门出去,其家的藏獒从院内跟着跑出来,紧追张某家的大黑狗。大黑狗在慌乱逃窜过程中,将正路过此地的李某撞倒,导致李某受伤。李某认为,事发后,其多次到医院治疗,前后花去医疗费六千余元,其中张某承担了一部分费用,其余由其自行负担。此外,李某认为由于突然受到惊吓,每天睡不好觉,精神受到很大的打击。后李某因与张某、陈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将其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一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当时自家狗是把原告绊倒的,而不是撞倒的。原告以被狗撞伤为由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其不同意。此外,其之前支付的医疗费,要求被告陈某按责任承担。被告陈某辩称,自家的藏獒并未追赶被告张某家的狗,而是被告张某的狗自己跑着撞倒了原告,与自家藏獒无关,而且,当时被告张某家的保姆手里牵着一条白狗,大黑狗在旁边跟着,没有拴绳;根据规定,大型犬是不允许放养的,原告受伤与其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动物饲养人在饲养动物的过程中,应当遵守饲养动物的有关管理规定,如携犬出户时应拴系狗链,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家的保姆遛狗时,对大黑狗未拴系狗链,被告陈某开门时未看管好其饲养的烈性犬,导致发生藏獒追赶大黑狗,大黑狗逃窜中将原告撞倒致伤的事故。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二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均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就其合理主张部分,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与陈某对李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6600余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