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预防和遏制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防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作虚假陈述,虚假作证,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对于出现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将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责任人员坚决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不诚信诉讼行为记录在案且报送当地征信中心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证人故意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违反客观事实作伪证;
2、对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重要事实,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
3、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
4、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伪造、变造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
5、诉讼参与人伪造、变造身份,冒名参加诉讼或者用虚假的身份参与诉讼;
6、伪造单位公章和授权委托手续,冒充单位和个人代理人参与诉讼;
7、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涂改、撕毁、污损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严重影响、扰乱审判秩序;
8、证人在同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事实故意作出相互矛盾的虚假证言;
9、有其他不诚信诉讼行为,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法院裁判结果的行为。
特此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